外资企业:外国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,以独资或与中方合资或合作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。分为外商独资企业、中外合资企业、中外合作企业。
1、外资有限公司,股东为1个(含)以上50个(含)以下外资股份有限公司,发起人为2个(含)以上200个(含)以下且发起人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。
2、出资要求等同内资企业。
3、公司章程--须有中外文翻译标注。
4、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,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(例如食品、药品等)应先取得批复和许可文件。
所需材料:
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
《公司章程》--中外文
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
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
投资各方合法资格证明--外国投资人应提交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、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中方投资者,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、法人提交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港澳台投资者需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(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加盖专递专用章转递,台湾地区的有大陆通行证即可)
所需材料:
《指定委托书》--全体股东共同签署
《住所证明》《补充信息登记表》
《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》--外方股东和境内被授权人共签署
外资企业分支机构:
1、包括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、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,分支机构名称应冠以上级公司的全称
2、上级公司全称+行政区划+字号+行业特点+组织形式、
3、从事零售业、门店或经营属于限制行业的要先审批(例如超市、食品行业、药品行业)
所需材料:《设立申请书》--加盖上级公司公章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
《名称核准通知书》《商务委批准证书》
《指定委托书》《住所证明》《补充信息登记表》









